黃先生 – 錢如故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 最有價值的基金投資和股票投資理財?shù)呢斀?jīng)網(wǎng)站! Tue, 11 Oct 2022 23:33:45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4.16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wp-content/uploads/2021/03/2021030407115910.jpg 黃先生 – 錢如故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 32 32 私募股權(quán)基金案例,私募股權(quán)基金案例分析?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54640.html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54640.html#respond Sat, 11 Mar 2023 02:11:27 +0000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p=54640 私募股權(quán)基金案例,私募股權(quán)基金案例分析?

中國基金報記者 憶山

又有投資者因投資虧損將公司告上法庭!

近期,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例證券投資基金交易糾紛案,來自上海的黃先生因花費300萬元投資私募基金產(chǎn)品,到期后卻虧損過半,而怒將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賠償損失。

具體情況梳理如下。

投資300萬損失超58%

判決書顯示,2015年12月25日,上海的黃先生與華鑫寬眾投資有限公司簽署了《華鑫寬眾雙創(chuàng)1號私募股權(quán)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雙創(chuàng)1號基金合同》),認購基金金額為300萬元,認購費用為認購金額的1%,基金的存續(xù)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12月28日,黃先生向華鑫寬眾公司支付了認購金額及認購費用合計303萬元。

據(jù)了解,黃先生購買的華鑫寬眾雙創(chuàng)1號私募產(chǎn)品,于2019年1月因存續(xù)期屆滿而進入清算階段。

黃先生認為,自己作為一名普通的投資者,輕信了華鑫寬眾公司所謂“穩(wěn)健增值”的誤導性陳述,而與公司簽訂了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管理人于每個會計年度截止日后三個月內(nèi)向投資人出具基金年度管理報告;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chǔ)上,力爭實現(xiàn)基金資產(chǎn)的穩(wěn)健增值;等等。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華鑫寬眾公司于今年之前,從未向其出具過管理報告;華鑫寬眾公司僅將基金投向了兩個項目,根本起不到分散風險的作用,“嚴格控制風險”更是無稽之談。

黃先生還表示,華鑫寬眾公司僅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29日分別向他支付了99.21萬元和24.74萬元,導致他投資本金損失約176萬元。因此華鑫寬眾公司應當賠償其上述違約176萬元的損失。而華鑫證券作為基金托管人,同時持有華鑫寬眾公司100%的股權(quán),應當對其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華鑫寬眾:符合相關(guān)要求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對此,華鑫寬眾公司辯稱,其一,投資目標屬于投資預期或愿景的范疇,即使最終結(jié)果未能達到預期,不意味著基金合同中不能設定投資目標。況且,“力爭”這種措辭不屬于絕對性表述,黃先生不可能因此而被誤導。此外,“誤導”本身不會產(chǎn)生損失,“誤導”僅是可撤銷民事行為的事由之一。

其二,華鑫寬眾公司已通過網(wǎng)站披露了管理報告,并未違反信息披露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退一步講,即使華鑫寬眾公司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其三,2016年1月20日,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進一步明確了案涉基金的投資范圍。無論法律法規(guī)、監(jiān)管要求還是基金合同,都沒有規(guī)定私募股權(quán)投資基金必須投向多個項目。據(jù)此,案涉基金投向兩個項目并不構(gòu)成違約。

其四,雙創(chuàng)1號基金目前仍在清算過程中,且已向黃先生分配兩筆清算款項。只要經(jīng)過清算程序,才能最終確認黃先生的損失,并避免其重復受償。

綜上所述,黃先生以違約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主張華鑫寬眾公司賠償損失176萬元,并無相應依據(jù)。華鑫寬眾公司請求法院駁回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此外,華鑫證券方面表示,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華鑫證券公司不應對華鑫寬眾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況且,華鑫寬眾公司不應賠償黃先生損失。退一步講,即使華鑫寬眾公司應承擔本案債務,華鑫寬眾公司也有相應清償能力,華鑫證券公司不應基于公司法規(guī)定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也請求法院駁回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在確認相關(guān)事實后表示,黃先生與華鑫寬眾公司簽訂的《雙創(chuàng)1號基金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事法律所列無效情形,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華鑫寬眾公司將案涉基金投資于兩個項目,并不違反合同約定。在案涉基金合同履行過程中,華鑫寬眾公司系依據(jù)投資人的委托而對其合法所有的財產(chǎn)進行管理和處分,在約定的投資期限屆滿后,華鑫寬眾公司僅負有依據(jù)合同約定對基金財產(chǎn)進行清算并向投資人分配的義務,并不負有以自有財產(chǎn)向投資人支付投資本金及收益的義務。

案涉《雙創(chuàng)1號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權(quán)利義務,亦在多處揭示了投資風險,履行了相應的適當性義務。案涉基金存續(xù)期限屆滿后,不存在保證投資人獲得投資收益或者保證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約定。在案證據(jù)無法證實華鑫寬眾公司存在“誤導性陳述”,無法證實華鑫寬眾公司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也無法證實華鑫寬眾公司存在怠于清算情形。更為關(guān)鍵的是,黃先生在本案中提起的系違約賠償訴訟,即使華鑫寬眾公司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該行為與黃先生的投資本金損失并不存在任何關(guān)聯(lián)。

此外,華鑫寬眾公司提供的清算報告證實案涉基金尚有長期投資未退出,黃先生的投資損失尚無法確定。故黃先生主張華鑫寬眾公司賠償本金損失176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并無任何依據(jù),本院難以支持。華鑫證券公司也不需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黃先生作為適格投資者,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最終,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一審判決駁回黃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9萬元由黃先生自行負擔。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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