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 – 錢如故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 最有價值的基金投資和股票投資理財?shù)呢斀浘W(wǎng)站! Tue, 11 Oct 2022 14:48:11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5.4.16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wp-content/uploads/2021/03/2021030407115910.jpg 金融消費者 – 錢如故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 32 32 如何收回基金的本錢和利息,如何收回基金的本錢和利息呢?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39150.html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39150.html#respond Tue, 20 Dec 2022 09:56:27 +0000 http://m.weightcontrolpatches.com/?p=39150 如何收回基金的本錢和利息,如何收回基金的本錢和利息呢?

作者:李軍

近年來,私募基金投資領域違約情況時有耳聞,違約的原因可謂多種多樣,例如有的基金項目因“踩雷”無法退出;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明股實債方式投資于資金鏈斷裂的房地產企業(yè);有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并未發(fā)行所稱產品,只是以私募基金投資的名義進行集資詐騙……少數(shù)不良私募基金跑路,導致投資者的投資款打了水漂。那么,作為私募基金投資者,如何才能依法有效減少遭受的損失呢?

首先讓我們來簡要回顧一下主要的相關規(guī)定:除《民法典》、《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合伙企業(yè)法》、《信托法》等法律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外,2019年最高院發(fā)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其中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確立“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即在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賣方機構須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shù)漠a品(或者服務)銷售(或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買者自負”意味著投資者本身將承擔與自身過錯程度相對應的損失結果;因金融消費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拒絕聽取賣方機構的建議等自身原因,導致其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適當,賣方機構請求免除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費者能夠證明該虛假信息的出具系賣方機構誤導的除外;同時,賣方機構能夠舉證證明,根據(jù)金融消費者的既往投資經驗、受教育程度等事實,適當性義務的違反并未影響金融消費者做出自主決定的,對其關于應當由金融消費者自負投資風險的抗辯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私募基金投資者可根據(jù)自身情況及時嘗試如下應對措施:

一、民事救濟措施

(一)投資者應該關注合同中關于違約的約定、展期條件二次違約、可能兌付的方式、評估簽與不簽的后果等相關問題:例如投資者需要動態(tài)關注補充合同簽署或變更條件:可否只還本金不還利息、本金可否打八折甚至六折、還款或兌付的比例與期限、尚未清償時可否延期等等。例如達成新的投資本息展期或兌付協(xié)議,原來的投資協(xié)議會作廢,相應的兌付時間將延長(一般2到3年),這有可能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等訴訟措施;過程中還可能增加擔保方,債務加入,差額補足,債務轉移;如果債務轉移到無償還能力的第三方,原來的債務人可能玩金蟬脫殼,這一點投資者需要高度警覺。投資者需要評估責任方展期后的還款能力,審慎做出自己的理性判斷:如果責任方投資項目前景明朗,僅是內部現(xiàn)金流一時短缺,后期有償還能力可以簽;但是如果責任方已經債務纏身,面臨破產,明顯無償還能力,甚至涉及刑事風險,此時再簽展期沒有必要!當然,如果責任方還款能力有限,簽約將對債權大幅打折,不簽則可能血本無歸,此時投資者需綜合判斷簽約利弊,兩害相權取其輕,爭取早日落袋為安。

(二)為了有效減少損失,如有可能,特別是在“明股實債”的情況下,投資關系應爭取盡快向借貸關系轉化,例如:相關私募基金往往主張雙方是合伙法律關系(如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進行發(fā)行和募集,把投資者當作有限合伙人入伙),但投資者可根據(jù)相關協(xié)議條款來積極主張雙方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如預期年化收益率百分之十幾,雙方可在后期簽訂《補充還款協(xié)議》確認借款債權)。對于這種僅享有固定收益,不承擔經營風險,基金也未經基金業(yè)協(xié)會備案,未變更合伙人登記的情況,特別是基金公司所出具承諾函承諾基金到期后向投資者回購投資款,或明確表述與投資者之間存在借款關系的話,可能被認定為民間借貸。

投資糾紛應對中,被告的財產線索十分重要,在訴訟中或者仲裁中要及時進行財產保全,以利于挽回損失,比如通過查看往來合同、銀行交易記錄,工商系統(tǒng)調檔查其銀行賬戶、查股權,房產交易所查房,車管所查車,裁判文書網(wǎng)查對外的債權,現(xiàn)場調查等等方式。

(三)如果無法轉化為借貸關系,基金產品的違約如何應對?這時需要依照所涉品種、所訂合同具體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分析投資者主張違約求償?shù)暮贤罁?jù),確定違約事實,估算成本及收益的損失情況等因素,制定相應的贖回或訴訟或仲裁等策略,例如,出具《贖回計劃書》表明合同約定的贖回條件已經成就時,可嘗試要求基金贖回。

(四)對于合伙型基金(成立合伙企業(yè)),在認定為合伙(投資)的法律關系的前提下,裁判機構是否支持投資者追索投資款項和支付收益呢?眾所周知,合伙協(xié)議不保證投資本金不受虧損,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如果投資者到期未取得本金和收益,視為屬于投資風險,投資者無權主張合伙企業(yè)返還投資款和支付收益。但投資者仍可能通過追究普通合伙人違約責任的方式,取得相應的賠償。普通合伙人作為合伙企業(yè)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時,分別需要承擔合伙協(xié)議義務和私募監(jiān)管規(guī)定的義務;如果普通合伙人未盡義務而致使合伙協(xié)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裁判機構可能支持投資者訴求,比如:1.投資者是否經工商登記為合伙企業(yè)的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是否在基金業(yè)協(xié)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3.合伙企業(yè)是否實際投資了約定的具體項目?4.基金管理人是否進行風險提示?

二、相關刑事救濟措施

私募產品可能涉及刑事領域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以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最重要的是做好投資前刑事風險防控,比如了解基金公司資質及私募產品的備案情況、是否有公開宣傳、投資者是否合格、投資渠道及資金去向等。

投資者一旦遭遇刑事犯罪,應對建議總的來說是十二個字:盡快起訴、及時報案、跟進退賠。可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分析涉刑可能性以及刑民交叉情況下的先后順序。在刑事立案之前,投資者可以盡快采取訴訟手段維權,爭分奪秒固定債權債務關系,保全相應的財產,以免損失擴大;在民事途徑無法追償?shù)那闆r下,可主動采取刑事報案方式。報案材料包括相關情況簡介,例如事情經過和危害結果,立案申請、投資者的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同時提供相應的證據(jù)材料,例如相關合同、產品資料、往來郵件,手機短信息、微信記錄、通知、投資及收益的賬戶流水截屏等。如果相關機構已確認涉嫌刑事犯罪,經偵部門已經介入,則投資者應積極報案說明受害情況,與公安機關保持密切聯(lián)系,跟進退贓、退賠情況。

由上可知,在私募投資者力圖防范、減少遭受的違約損失過程中,專業(yè)律師的參與相當重要,可以提早幫助投資者調查管理人的資質及信用信息,避免簽訂不合理的展期協(xié)議;在談判期間盡可能早也盡可能多地獲取到共同還款方(擔保方)的有效財產線索(銀行賬號等);及時進行訴訟立案,凍結債務人銀行賬戶,使款項涵蓋所訴金額;作為訴訟(仲裁)代理人及時組織應訴材料和證據(jù)并出庭支持投資者的合法權利;出庭勝訴后,直接申請強制執(zhí)行,協(xié)同爭取盡快追回本息、違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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