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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基金經(jīng)理“老鼠倉”曝光。
近日,裁判文書網(wǎng)上掛出的一份行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諾安基金”)投資部原執(zhí)行總監(jiān)兼基金經(jīng)理鄒翔,將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弟弟鄒某(化名),進而指使鄒某利用二人實際控制的兩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非法獲利共計約2355.04萬元。
此外,為謀求在撤銷案件或較輕處理,鄒翔還行賄國家工作人員350萬元。
最終,一審法院判定鄒翔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行賄罪等,被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445萬元;鄒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萬元;兩人違法所得約2355.0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近5年趨同交易額超4億
“老鼠倉”一般是指在股市中,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的資金在低位建倉,等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并以此獲利。
根據(jù)一審刑事判決書,鄒翔,現(xiàn)年55歲,1967年出生于湖北省,碩士研究生文化。2010年10月起,鄒翔擔任諾安基金基金經(jīng)理,其具有操控相關基金分組股票的權限;2015年1月15日,鄒翔申請離職,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審批、離職。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鄒翔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鄒某,現(xiàn)年53歲,1969年出生于湖北省,大學本科文化,中國科學院條件保障與財務局原工作人員。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鄒某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7月24日被監(jiān)視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審,今年9月7日被逮捕。
經(jīng)審理查明,鄒翔、鄒某為兄弟關系。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鄒翔在擔任諾安基金投資部執(zhí)行總監(jiān)兼基金經(jīng)理期間,利用其管理操作“諾安股票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職務便利,將該基金賬戶投資股票的品種、動向等未公開信息,泄露給鄒某,進而指使鄒某利用實際控制的“鄒某”、“田某”兩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非法獲利共計約2355.04萬元。
而上述賬戶在近5年的時間里,被進行趨同交易的金額高達4.17億元。
據(jù)滬深交易所分別出具的涉案私人賬戶與“諾安先鋒”基金趨同匯總表,“鄒某”的私人證券賬戶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只,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shù)達20只,占比46.51%,趨同交易額約2.18億元;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只,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shù)達3只,占比42.86%,趨同交易額19.87萬元。
“田某”的私人賬戶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只,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shù)達34只,占比64.15%,趨同交易額約1.99億元。
通過電話、微信、聚會等方式交流股票投資
如此高頻的交易背后,兩人又是如何傳遞信息的呢?
據(jù)鄒翔的供述,二人會通過電話、微信、聚會等多種方式,就股票投資進行交流。鄒翔會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況、業(yè)務進展等向鄒某進行股票推薦,并建議其買入或賣出相應股票。而鄒某基于對其信任及長期的默契,會聽從鄒翔的建議進行證券交易。鄒某買賣股票盈利后會分給鄒翔部分。
鄒某的供述內(nèi)容也透露,兄弟兩人曾一起操作“鄒某”的股票賬戶,后因擔心對鄒翔有影響,故于2007年安排其親屬田某開設股票賬戶,供鄒某使用。鄒翔會通過見面或電話的方式,指示鄒某買賣某支股票。二人還要就股票、倉位、價位等進行溝通,方便鄒翔掌握私人賬戶的情況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據(jù)一審判決書,法院認定的該案非法獲利達2300余萬元,但鄒翔在掌管“諾安先鋒”基金時的業(yè)績表現(xiàn)卻十分一般。Wind數(shù)據(jù)顯示,鄒翔在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職“諾安先鋒”基金經(jīng)理期間的任職總回報為10.92%,任職年化回報2.42%,同類排名161/224,超越基準回報2.8%。
到案后如實供述行賄犯罪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老鼠倉”案發(fā)后,鄒翔為謀求在撤銷案件或較輕處理,還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350萬元。
經(jīng)查明,2017年2月,鄒翔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重慶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為謀求在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或從寬處理,鄒翔通過唐某2(已判決)請托該案承辦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總隊五支隊支隊長王某(已判決)予以關照和提供幫助。王某接受請托后,多次與鄒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額、泄露案件資料及案件辦理情況。為此,鄒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先后13次單獨或委托唐某2送給王某共計350萬元。
此外,出于同樣的理由,鄒翔請托重慶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總隊退休人員唐某2提供幫助。由唐某2利用其曾擔任該總隊法制科科長的便利條件,介紹鄒翔與該案的承辦人該總隊五支隊支隊長王某結識,由王某給予關照。鄒翔于2017年5月初送給唐某280萬元。
不過,上述賄賂事實其實是鄒翔到案后自己“坦白”的。
經(jīng)查,鄒翔接到其妻電話后回家,隨即被辦案機關留置。鄒翔到案后即如實供述向唐某2行賄80萬元的犯罪事實,到案三天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監(jiān)委尚未掌握的向王某行賄250萬元的犯罪事實,系坦白。
“情節(jié)特別嚴重”,一審判處11年有期徒刑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鄒翔身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jīng)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機構基金賬戶的職務便利,獲取該賬戶的投資信息等未公開信息并泄露給他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非法獲利達2300余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為謀取違規(guī)撤銷案件及從寬處理的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350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為謀取違規(guī)撤銷案件及從寬處理的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8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鄒翔犯數(shù)罪,依法予以并罰。
此外,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鄒某明知其兄鄒翔的職務,及提供的信息系與鄒翔職權相關,應予保密的投資信息,仍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非法獲利達2300余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今年9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一、鄒翔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40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5萬元;犯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44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
二、鄒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0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今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三、對鄒翔、鄒某違法所得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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